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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

2025-03-16 17:09:39 阅读量:3100   

导读:3月10日,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《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》的通知。《通知》明确补贴标准:  (一)示范项目补贴 1.示范小区。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,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30%的补贴,直流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/千瓦、300元/千瓦;对示范小区业主大会,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,补贴标准见下表。  2.高水平换电站。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(能够实现跨品牌、跨车型服务,下同)、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,分别给予充电
      3月10日,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《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》的通知。

      《通知》明确补贴标准:

  (一)示范项目补贴

        1.示范小区。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,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30%的补贴,直流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/千瓦、300元/千瓦;对示范小区业主大会,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,补贴标准见下表。

  2.高水平换电站。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(能够实现跨品牌、跨车型服务,下同)、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,分别给予充电企业设备(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,不含电池)投资40%、20%的补贴,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/千瓦、300元/千瓦。

  (二)度电补贴

  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,按站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给予充电企业度电补贴,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。

  (三)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

  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,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电动出租车驾驶员,通过市级平台向充电企业支付两类费用的,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。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电企业结算。

  1.支付充电费用的,给予0.4元/千瓦时专享度电补贴;

  2.支付换电包月费用的,给予包月费用10%的专享一次性补贴,补贴上限200元/月。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,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。

  (四)市级平台补贴。

       自2024年起,对市级平台所承担的公共服务,经考核合格并审计其合理运维费用后,每年按实际运维成本给予补贴支持,补贴上限不超过700万元/年。

     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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